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京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京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3日
京山市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加氢站项目建设,促进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氢能产业健康发展,借鉴其他地方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明确审批和监管职责,本办法暂将氢气作为城镇燃气,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选址
第三条 加氢站选址应符合我市加氢站布点规划(布点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布点规划未出台前的单个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住建(燃气服务中心)、消防、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对用地进行联合勘察确定。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四条 项目准入程序:
(一)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准入意见。
(二)由市行政审批局办理项目备案。
第四章 项目供地
第五条 项目用地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加氢站布点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预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土地挂牌相关内容。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供地方案报批并协助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三)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项目报建
第六条 项目具体报建程序:
(一)规划方案审批。办理用地手续后,项目建设单位即可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方案审批。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开工前,由市气象局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工程完成后,由市气象局进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专家审查通过后,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四)节能评估审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履行节能审查手续,组织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并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项目引进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建设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项目投资审批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按规定报备。
(六)安全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加氢站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登记。
(七)工程报建。市住建局负责受理加氢站工程报建,组织开展联合审查,联合审查包括施工图、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完成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施工许可证核发。市行政审批局在取得相关审批要件后,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由取得资质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对所安装设备进行监督检验;不需要对安装设备进行监督检验的,由施工单位出具施工质量证明书。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规划、消防、市场监管、气象、应急、人防、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做好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相关验收程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日常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办理使用登记。
(二)气瓶充装资质许可审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项目经营单位向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资质许可。
(三)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行政审批局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向荆门市行政审批局协调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由市住建局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因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而没有取得经营许可时,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专家组指导意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其他相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履行监管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九条 今后上级对加氢站管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