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扶持乡村民宿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15日
关于扶持乡村民宿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市委、市政府“旅游活市”战略的实施,推进我市旅游住宿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乡村民宿特色化、规模化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乡村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内,利用村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或新建,民宿主人参与接待经营,主客住宿空间分开,方便游客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原则上单体房屋的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第三条 鼓励乡村民宿合理化布局。鼓励乡村民宿依托旅游景区和优势资源,连点串线,为游客提供住宿服务。按照“一核两极五廊”空间布局,重点发展京绿线及京山乡村“二日游”精品旅游线路(新市—官桥—虎爪山—太子山—义和—空山洞—网球特色小镇)沿线重点村庄。
第四条 引导乡村民宿规模化建设。以“鼓励改造,适度新建”为原则,引导村湾整体打造,体现风格差异,适度规模化发展,原则上每个村(林场、水库)居民点民宿客房数不得少于30间,积极打造民宿集聚区,统一开展营销业务。
第五条 支持乡村民宿多元化经营。鼓励市场主体与村(林场、水库)集体和农户合作,本着村企共建、农户自愿的原则,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利用村民自有合规住宅、所有权为村(林场、水库)集体的房舍或其他公共设施改造或新建民宿,发展“公司 农户”型、“合作社 农户”型等乡村民宿模式。鼓励市民下乡租赁民房开办民宿。鼓励组建乡村民宿协会。支持农户通过资产资本入股、场地出租等方式进行合作经营,原则上一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六条 提高乡村民宿规范化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国家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适时组织演练,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保障游客住宿安全。不断规范和提升乡村民宿从业人员管理服务技能,倡导人性化、个性化服务。
第七条 对利用村(林场、水库)集体产业、公益设施、村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从事民宿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区域民宿房间数量不少于30间)和标准(《乡村民宿评定标准》丙级以上)的乡村民宿建设主体进行奖励。对达到《乡村民宿评定标准》丙级、乙级、甲级标准的民宿,分别给予每间客房10000元、12000元和1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原有民宿,通过扩建和升级,符合规模和标准要求的按相应等级标准一并实施奖补。
第八条 严格前期申报备案程序。由村(林场、水库)集体或市场主体向所在镇(街道)提出民宿改建或新建申请,并提供建设规划或设计图纸;镇(街道)进行初审,对符合空间规划、用地标准、民宿标准、个性特点并达到建设规模的民宿,报市全域旅游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全域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局);市全域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民宿建设计划并备案,并以此作为今后奖补的依据(没有备案的不予奖补);在完成土地调规和其他报建手续后,投资主体正式启动实施,不得违规占地和违法建设。
第九条 规范验收程序。乡村民宿经营满三个月以上的,由村集体或市场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街道)初审后,提交市全域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全域旅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验收评定,对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和等级标准的乡村民宿建设主体,由市财政局按相应等级兑现奖补资金。程序验收合格、手续齐备的民宿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条 加强监督管理。市文旅局负责乡村民宿的管理,对验收评定后的民宿按相应等级予以授牌,对在经营过程中管理不规范、服务不达标的予以降级、摘牌并对外公布。镇(街道)负责落实本地乡村民宿安全管理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两年,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