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全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和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及《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荆农发〔2021〕19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市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要求,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相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
(一)市级主导。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审批管理相关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指导闲置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农村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农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推广农房建筑突出地域特色,反映京山历史文化传承,组织开展农村工匠培训,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等工作。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能。
(二)乡镇主责。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承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审批管理职责。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和自然资源、建设、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机构承担市级主管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赋予的对应职责。
(三)村级主体。村民委员会承担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的主体责任,负责审查农户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对村内违反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立即向所在镇(街道)和市农业农村局等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二、严格执行政策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经批准移址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建新拆旧”。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需要或现住房影响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
1.多子女家庭中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要求分户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租、出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分户使用宅基地的情形。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
使用农用地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农房建设要求。
1.农村村民进行住房建设,应当按规定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符合条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
2.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第1层层高不超过4米,2至3层层高不超过3.6米。房顶提倡坡屋顶,根据房屋建设所在地的规划要求,按照通用图样式建设。工程投资款超过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3.农村村民住宅外墙应做适当简易装饰,按照乡村振兴要求,完善房屋周边环境。
三、规范审批管理
(一)农户提出申请。符合宅基地取得资格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所需资料包括:
1.户主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的全员信息页复印件;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
(二)村民小组评议、公示。村民小组收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或者征求本小组村民意见,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证明等资料提交村民委员会。
(三)村级组织审核。村级组织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取得资格条件;
3.拟建房用地选址是否符合规划;
4.拟建房屋层高和面积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是否征求建房用地相邻权利人的意见等。
村民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交至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附件3)。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立即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没有设置村民小组的村或者宅基地及农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四)镇(街道)联审联批。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在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设置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建立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机构联审联办的审批机制。
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组织有关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综合有关机构初审意见,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
镇(街道)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先行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在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并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批,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街道)城乡建设机构负责指导建房户在《京山市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选择合适的建房形式和设计;审核农房风貌及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涉及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卫健、文旅、电力、通信等机构职责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要及时征求相关机构意见。
(五)归档与报备。各镇(街道)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全套资料应归档留存,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进行公告,并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全部审批资料扫描成电子文档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备案。
四、加强建房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及建房动态巡查管理要求。
(一) 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现场核查。收到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街道)要及时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机构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属地灾迁建等。
(二)做好农房建设中的现场监管。农户建房开工前,镇(街道)相关机构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和建房要求。建设过程中,镇(街道)要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城乡建设机构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等。
(三)做好农房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农户建房完工后,镇(街道)要及时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机构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通过验收的建房户,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做好农房建设用地动态巡查。镇(街道)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情况通报。各村主要负责人为本村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对村内建房管理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村民委员会要组织人员不定期对粗内占地建房行为进行巡查,发现未批先建、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不按批准面积和规划建设、边申报边建设等违法建设住宅行为,要及时到现场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镇(街道)。
五、严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和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京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要对照成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镇(街道)相关机构要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村要健全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和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联动机制,明确工作职能,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管理。贯彻落实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各镇(街道)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联合行动,以市农业农村局为主体,对非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设住宅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检查督办工作力度,对工作开展缓慢、弄虚作假、措施不力和不做诶、乱作为、慢作为的予以通报。
各镇(街道)、各部门在工作开展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反馈,联系电话:0724—7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