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101142452XW/2022-0165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京山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7-14
文 号: 京政办发[2022]1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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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京山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4 00:00信息来源:京山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京山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4日        

京山市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8〕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全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直各单位等(以下统称“各单位”),利用或部分利用政府投资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网络、业务信息化系统、基础信息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政务信息化标准化体系、政务信息化相关支撑体系及硬件设施等)。使用政府资金的基建工程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遵循集中统一、集约发展、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做好数据整合,统筹建设全市政务信息共享基础平台,并负责开发和部署政务“云平台”,在全市统一推广应用。部门专用应用系统应依托共享基础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并确保系统数据的互通共享。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再批准部门单独建设政务基础平台(包括机房、跨部门网络、纵向网络、安全设施、主机服务器、基础软件、通用应用软件组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其他能够共享的辅助设等),并按照荆门市要求逐步将全市的政务信息化系统整合到荆门统一的大数据和云计算中心平台上。

第四条 各单位实施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在实施前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各单位根据全市政务信息化总体规划和本单位工作需要,于当年10月底之前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出下一年度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建设申请应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和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信息化系统装备和应用状况、需求分析、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本期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如果需要分期建设)、概要设计和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软硬件配置、投资概算等基本内容;同时必须附本单位前5年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投资、运行和应用情况列表。投资概算应包括信息化监理、新开发应用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费用。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利用全市政务信息共享基础平台和本单位已有软硬件设施及云计算中心,必要时可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咨询。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向项目申请单位介绍政务信息共享基础平台的技术细节,必要时协助、指导项目申请单位设计方案。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由具备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编制。

(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各单位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并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进行咨询论证。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审核和咨询论证意见修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的项目,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需作较大调整的,项目申请单位应重新组织编制,方案调整后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按程序审核。

(四)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按程序编制京山市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市数字政府和智慧京山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经市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向申请单位下达书面通知书,并由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

第六条 已有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如需升级、改进、信息采集、更新或系统维护,所需财政资金超过20万元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第七条 特殊或紧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可随时报批,但应按以上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第八条 属国家、省、荆门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按上级申报要求填报有关资料的同时,应抄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办理。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建设方案应经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

第三章 招投标及监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结束后将合同报送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规定,选择确定第三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方案和建设过程进行审核监督。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设计方案,应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申请,经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后,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由市财政增加预算、追加投资。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导致投资超预算的,不再批准追加投资。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项目承建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标准规范,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履行相关监理程序。

第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在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设计方案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采购、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如有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五章 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外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委托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评测评估机构在法定检验检测范围内对新开发的应用软件进行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申请应附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审计报告、应用情况报告、应用软件测评报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的竣工验收确认单,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体系,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已投入运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系统运行情况、应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估。对项目完成后运行管理不善、应用组织不力造成投资浪费,应用绩效低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应有绩效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依托全市政务信息共享基础平台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其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应用系统及与应用系统配套的专用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行维护或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协助项目建设单位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需由市财政支付运行维护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其运行维护费概算应与建设资金概算同时报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廉洁自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2022年新建、在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读,自2022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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