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直有关部门:
《京山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7月3日
京山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措施
为支持、鼓励和引导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京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明确重点支持对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和不增加转型主体负担的原则,将符合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或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等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应当以企业形式进入特定行业,但前期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将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鼓励专业市场运营主体引导帮助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属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大力支持其转型。新增主体具备登记注册为企业基本条件的,积极引导申请登记为企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和经信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区)〕
对上述情形涉及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提供便捷准入服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企业类型由申请人依法自主选择,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资料先予审核,符合登记为企业的,依法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同时换发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和行业特点。转型后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可不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要求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企业登记机关要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情况记录存档,保持转型前后市场主体各类信息的延续性、一致性,并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核验等不增加市场主体负担的方式,为当事人办理各类事项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开辟“绿色通道”,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个转企”企业办理有关证照变更、过户等手续,有关材料能够共享的,由索取机关向存档机关申请共享,存档机关应当配合。“个转企”企业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或者减免税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小微企业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190”标准(1个环节、90分钟)办结,并凭企业书面承诺,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个转企”后,其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认可,并在办理变更或过户登记时,免予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和经信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镇(街道、区)〕
四、落实相关奖励政策
“个转企”企业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按期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吸纳就业人员3人以上(含3人)、按规定缴纳社保,且转型前后均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财政奖励。给予转型后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转型后企业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评价,鼓励有关部门对转型后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取得发明专利和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个转企”企业需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对于没有建账纳税申报能力的“个转企”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建账建制(服务有效期为三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和经信局,各镇(街道、区)〕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个转企”企业符合国家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条件的,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办税程序,主动帮助小微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的过渡期内,其个人所得税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个转企”企业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镇(街道、区)〕
六、落实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个转企”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按新设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进行。“个转企”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参照同类企业执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按规定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的就业补贴,小微企业创业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镇(街道、区)〕
七、加强金融扶持
银行机构网点应为“个转企”企业办理账户撤销、变更和开立等业务提供便利。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积极创新线上、线下纯信用信贷产品,切实提高“个转企”企业授信及贷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鼓励银行机构不断优化“个转企”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积极制定和落实“个转企”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推动“个转企”企业贷款综合成本适度降低。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力度,对信用良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创新贷款方式,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程度,切实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责任单位:人行京山市支行,各镇(街道、区)〕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市场监管部门为“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专利注册及办理转让、变更、续展业务提供便利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加大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和运用力度,拓展知识产权融资规模,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效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强化公共服务
发改、科经、商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支持和引导“个转企”企业扩档进规、进限入库、“专精特新”发展,引导社会服务机构积极为“个转企”企业开展各类低收费或免费的专业服务。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要为“个转企”企业开展法律、政策、信息、市场、用工、技术、管理、财务、融资等各类公益性服务,提高其转型企业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和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各镇(街道、区)〕
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对转型企业,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厉执法措施,对企业非必要不进行专项清理和行业整顿,做到“无风险不打扰”。(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十一、强化齐抓共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推动“个转企”工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个转企”的配套措施和办事指引,做好转前、转中、转后的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区)〕
十二、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充分解读“个转企”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增强个体工商户的转企意愿和主动性,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识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区)〕
此文件涉及的奖励政策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担。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3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有与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