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101142452XW/2024-0382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京山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11-27
文 号: 京政发〔2024〕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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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7 00:00信息来源:京山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结束。根据公布的清理结果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山市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3〕1号)、《京山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京政发〔2022〕1号)、《关于调整京山市街道职权清单的通知》(京政发〔2022〕1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3号)、《京山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人力资源聚集二十条措施》(京政办发〔2022〕1号)5件文件作出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京山市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3〕1号)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支付和结算工程款项时,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管控工作。”

(二)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查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完税凭证”,其后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三)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其后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二、关于《京山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京政发〔2022〕1号)

(一)第六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经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挖掘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四)第三十条修改为:“城市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规划控制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等地下管线、架空杆线及其附属设施。”

(五)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管线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组织论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六)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市政设施发生故障时,设施维修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修复,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抢修作业。”

(七)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八)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市政设施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关于《关于调整京山市街道职权清单的通知》(京政发〔2022〕14号)

(一)正文第二段修改为:“调整后的《京山市街道职权清单》赋权承接事项共143项,其中,行政处罚122项、行政强制5项、行政检查8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给付2项、行政许可1项。”

(二)京山市街道职权清单表中“一、法定权力事项(74项)”修改为“一、法定权力事项(71项)”。删除法定权利事项的第35项、36项、52项,其后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三)京山市街道职权清单表中“二、赋权承接事项(144项)、(一)依职权(136项)”修改为“二、赋权承接事项(143项)、(一)依职权(135项)”。删除赋权承接事项依职权事项的第3项,其后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四、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3号)

(一)删除第2、6、7条,其后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二)删除第15条“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措施中的“本地”二字。

五、关于《京山市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人力资源聚集二十条措施》(京政办发〔2022〕1号)

(一)第2条修改为:“落实就业生活补助政策。对到京山从事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农产品深加工、新型建材、文旅大健康五大产业(以下简称‘五大产业’)类工作,并签订就业劳动合同,首次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个人3600元的生活补助。对五大产业类企业新招录的全日制博士(高级职称)、硕士(副高级职称及高级技师)研究生,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工作满1年后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3万元的生活补助;对五大产业类企业新招录的全日制本科生,承诺在我市连续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生活补助,连续补助2年。”

(二)第3条修改为:“发放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对在五大产业类企业实习实训的大学生,按照1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实习实训补贴。”

(三)第4条修改为:“发放吸纳就业补贴。对五大产业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吸纳外地人员就业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照每吸纳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贴。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或企业招用退役3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企业通过猎头公司引进年薪20万元以上人才,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按猎头费用的10%对企业给予补贴。”

(四)第5条修改为:“实施引进劳动力奖补政策。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校、职业院校以及经纪人,为企业引进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工作满1年后,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五)第6条修改为:“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京山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现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50%的标准,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实行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培训院校),按照不低于5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第8条修改为:“提供就业服务指导。对有意愿在京山就业的外来人口、高校毕业生等群体,为每人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讲、1次职业培训机会、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指导。”

(七)第12条修改为:“实施创新创业奖励。鼓励各类企业和人才申报重点人才项目,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省‘双创战略团队’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项目的,比照国家或省经费支持标准,给予50%的配套经费奖励。对新建的企业院士工作站,经考核合格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建站补助;对新建的企业专家工作站,经考核合格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建站补助。对入选荆门市科技创新战略团队、自主创业战略团队的项目,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经费支持。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岗位,对企业引进的特聘岗位专家,经认定给予企业8万元/人的岗位津贴。对参加省级及以上农业创新创业项目比赛并获奖,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农村实用人才,比照上级奖励标准,给予50%的配套经费奖励。”

以上5件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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