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京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18日
京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民惠农补贴资金 “一卡通”发放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便民、安全、高效,根据省财政厅等七部门《湖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鄂财办发〔2021〕4号),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政府预算安排,直接发放给城市居民和农民等特定补贴对象的各类补贴、补助资金。
“一卡通”发放,是指市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汇入到补贴对象专门开设的银行卡(存折)。
第三条 “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坚持“统一规范、一行代理、一卡统发、便民高效”原则。“一行代理”是指只选择1家银行作为补贴资金的代发银行,“一卡统发”是指所有发放给城市居民和农民的补贴资金只能统一发放到同一张银行卡(存折)。发放管理方式的改革, 不改变部门管理职责,不改变补贴项目政策,不改变资金审批流程。
第四条 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将全市各部门管理的直补到人到户的各类补贴资金(社会保险和教育类资金除外)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范围。对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的资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除中央、省另有规定外,新增补贴资金项目应当及时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范围;对因政策到期或调整的补贴资金项目,按照调整后的新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按照政务信息公开和大数据监管要求,财政部门牵头统筹建设集中统一的“一卡通”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发放平台”),通过政务外网将镇(街道、区)、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代发银行进行联接,实现补贴资金数据网上录入、查询、传输、审核等操作功能,达到发放过程全程监督、发放政策和数据可方便公开、查询、统计的目的。
第六条 按照部门管理职责和补贴资金管理政策,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 确保补贴数据真实准确,确保发放工作规范高效。成立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发放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综合协调和组织发放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级补贴资金的筹集、分配方案审核和办理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汇总数据、补贴标准等进行程序性复核。
(四)组织选择补贴资金委托代发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协议, 明确委托事项、服务要求、信息反馈等双方权责。
(五)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是补贴对象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做好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收集、核实、公示公告等工作;
(二)负责复核镇(街道、区)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向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发放具体分配方案及到人到户补贴明细;
(三)对财政部门和代发银行发现并反馈的基础数据和发放错误数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镇(街道、区)做好数据修正;
(四)负责依据实际发放情况,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台账。
第九条 镇(街道、区)所在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是补贴资金发放的基层管理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收集、初审补贴对象的申报资料、基础信息,上报本地补贴资金发放明细;
(二)按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形式、内容、时限、地点, 对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进行公示公开;
(三)对错误数据和错发、漏发资金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整改。
第十条代发银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代理发放工作的安全运行,确保各项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地发放到补贴对象“一卡通”银行卡(存折);
(二)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反馈补贴资金发放相关数据、发放结果明细;
(三)负责“一卡通”个人信息的核对和“一卡通”信息平台的操作维护管理。同时,指导辅助代发银行进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准确、安全、高效。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区)所在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对补贴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发放周期建立补贴发放台账, 做到数据详实、准确。各业务主管部门统计补贴发放基础数据,必须至少包括5项重要信息, 即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通”银行卡(存折)号码、所在镇村组、手机号码。在发放平台建立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库,实现对补贴对象基础数据管理。新增或变更补贴对象时,应督促补贴对象到代发银行及时办理“一卡通”银行卡(存折)。
第十三条 特殊人群持卡管理。五保户、残疾人或无身份证等补贴对象,确有实际困难,本人不能有效保管和使用“一卡通”银行卡(存折),需由他人代管代持的,可由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本人指定的其他委托人代为保管(需签订代管委托书),同时需向村(居)民委员会备案登记,并向辖区内群众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将备案情况报送财政所(分局)。在资金发放公示中,分别注明领取人和实际享受人的姓名。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流程:
(一)补贴数据采集及公示。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各镇(街道、区)按照政策要求,采集本区域内补贴对象基本情况,并在镇(街道、区)、村(社区) 公示栏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镇(街道、区)将采集的补贴基础数据加盖公章,连同公开公示佐证材料报送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各镇(街道、区)将基础数据、资金发放计划录入发放平台。其他不需要由各镇(街道、区)收集的补贴对象基础数据,由负责发放的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相关信息,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或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将补贴基础数据录入发放平台。
(二)补贴数据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录入发放平台的补贴数据进行审核、确认、汇总,提交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对补贴项目、标准、汇总金额进行程序性复核,复核无误后提交业务主管部门。若数据有误,退回业务主管部门重新修改。业务主管部门收到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意见后,组织对财政部门反馈的错误进行修订后,向代发银行提交发放申请。
(三)补贴资金发放。各业务主管部门确认财政部门复核意见后,即可按现行财政资金申请程序,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支付至代发银行。发放成功后,由代发银行向补贴对象发送短信提醒,并将发放结果明细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四)补贴资金退回重新发放。因发放信息有误造成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代发银行应当及时办理支付退票,经业务主管部门修正后按程序重新发放。因补贴对象个人原因当年无法纠错的信息,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台账记录和备案,并将涉及资金退回财政金库。出现重复领取、虚报冒领等错发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情况,追回资金,缴入财政金库或专户;漏发的,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和指导,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形式,接受人民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年度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做好结果运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提供相关发放数据和资料,积极落实整改要求,不断完善“一卡通”发放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通过逐步完善制度设计,着力解决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况轻重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