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规范京山市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建设、并网、运营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促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对象范围
本通知主要规范全市城乡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二、规范项目备案流程
(一)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其中,用户个人利用自有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以自然人身份申请办理个人项目备案;租赁他人产权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非自然人身份申请办理工商企业项目备案。
(二)备案证上应注明投资主体、装机规模、建设地点等内容。项目名称格式统一为:项目业主(公司填写简称)+项目场址(县、镇、村、组、门牌号)+备案规模(KWp或MWp)+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项目备案流程:
1.申请人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进行项目备案申请。
2.市行政审批局网上进行审核。
3.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项目备案证。
三、规范并网申报流程
项目备案后,自备案之日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6个月内建成并网运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业主申请
1.个人光伏项目。由自然人填写《京山市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个人)安装申请表》,同时随附个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证明、规范设计图纸、房屋安全荷载证明、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以及属地供电所消纳意见等资料,一并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企业光伏项目。由非自然人填写《京山市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企业)安装申请表》,同时随附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法人委托书原件、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人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证明、规范设计图纸、房屋安全荷载证明、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以及所在地供电所消纳意见等资料,一并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查实施
1.个人光伏项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属地住建、供电部门,根据用户申请情况对户用光伏建设性质、安全、规划、接入及安装服务企业资质等必要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业主和屋顶产权所有者应为同一自然人,商品房原则上不得安装。
2.企业光伏项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属地住建、供电部门,根据用户申请情况对户用光伏建设性质、安全、规划、接入及安装服务企业资质等必要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三)并网验收
个人和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竣工后,由供电部门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验收意见一并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
(四)并网运行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凭《京山市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申请表》到供电公司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填写《分步式电源项目接入申请表》,与供电公司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发用电合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得并网。
四、规范建设管理
(一)规划选址要求
1.项目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风貌)相协调。为维护城区市容市貌,原则上不支持城区范围内建屋顶光伏项目。
2.其他不符合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安全性要求
1.房屋应进行等级分类,验证项目的可行性和房屋安全荷载证明。
2.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 30cm,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最高点不得超过屋脊;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1.5米,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3.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利用光伏板下方四周进行围合,在楼顶和平台违法搭建采光房、钢棚等违法违章建筑。
4.项目建设使用的太阳能组件须为A级品质,其生产企业要纳入国家工信部名录或产品通过TUV国际产品质量认证,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要求。 5.项目建设使用的逆变器必须是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且达标的产品,并提供不低于5年的质保。采用的配电箱必须是成套配电箱,箱内并网设备要配备符合安全需求的闸刀、断路器(居民户用光伏需具备机械型自复式带欠压保护功能)、浪涌保护器,成套配电箱内开关要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电缆要采用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项目建设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6.项目建设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7.项目建设所采用的材料防火等级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8.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及其支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应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2016》,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应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20)。并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
9.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位置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不得影响消防、环保等设备的正常使用、检修和安全检查。
10.以220伏、380伏低压接入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装机规模不应超过现有配变容量和低压线路承载能力。
11.光伏发电系统装置不得超过房屋荷载,安装固定必须牢固,安装企业必须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三)美观性要求
光伏组件应按集中优先、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的原则进行布置;应根据建筑屋面现状与安装光伏组件的数量进行屋面布置的深化设计,施工图上组件排布应体现尺寸,同时体现组件与建筑边沿的距离,确保建筑主体美观。
(四)禁止安装的情形
1.铁路沿线100米内、高速公路沿线30米内、国道沿线20米内、省道沿线15米内的房屋。
2.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房屋。
3.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
4.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5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5.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树木等。
6.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
7.所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低压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电网消纳的。
8.存在其他不得安装的情形,如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五)安装服务管理
1.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应为业主所有。
2.安装服务企业(向项目业主和场地业主提供业务咨询、勘察设计、安装及运维等专业化服务的企业)应具有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新能源发电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及以上资质,有安全生产证书,在本市范围内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 3.安装服务企业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电焊、电工及高空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技术能力。
4.安装服务企业应在市发改局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5.安装服务企业(或代项目单位)与自然人签署的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6.安装服务企业应满足以上条件,并将资质资料及与自然人签署的合同报市发改局登记,并纳入全市安装服务企业库动态管理,定期抄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电公司。未纳入安装服务企业库的企业,不得承接安装服务业务。
7.安装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利用光伏搭建违章建筑留下空间,不得配合业主在并网发电后违规改扩建。
(六)安全施工管理
1.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道路畅通,按要求落实消防措施,满足区域工程施工管理相关规定。
2.现场施工过程中应保障房屋业主和施工人员安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如下要求。
(1)购买员工工伤保险。
(2)施工人员应佩戴保险绳、防滑鞋和安全帽。
(3)施工人员严禁在雨雪、雷电、大风天气进行施工。
(4)施工人员在酷暑天气施工应做好防暑措施。
(5)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6)施工区域应设立安全警戒, 吊装区域应有专人警戒。
3.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发电系统的显要位置,应设置防触电隔阻措施和警示等安全标识。
4.安装服务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并网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国家认监委批准认证合格的光伏产品。并在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对安全和质量负总责。
(七)其他要求
1.项目单位需在京山注册成立公司后,才可办理项目备案证并开发建设京山地区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2.为加大对本地主导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同等价位的情况下,优先支持采购京山本地生产的光伏组件产品的项目单位。
五、明确工作职责
(一)部门责任
1.市发改局负责对在市域内从事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对市域内从事光伏安装服务的企业登记建库统一监管。
2.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备案。
3.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4.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对拟建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审查;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的施工企业实施信用惩戒。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市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管理,并对不符合规划的户用屋顶光伏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后告知市城管执法局。
6.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街办综合执法中心,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违规搭建行为进行管理,对未经审核批准擅自搭建或未按要求违规搭建的光伏项目依法拆除。
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户用屋顶光伏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对光伏安装企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8.市供电公司负责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并网接入工作。对未通过安全和规划审查、未经验收合格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对被纳入信用惩戒系统的安装服务企业承建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予并网。同时负责由供电部门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配套线路、配电箱等电网资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维管理工作。
(二)属地责任
各镇(街道、区)要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对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日常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联合相关部门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要对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户用光伏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建立管理台账,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本通知相关事项规范整改,确保安全有序。
(三)企业责任
各光伏发电企业和安装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员工教育培训,做好安全防护,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安装,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纳入企业诚信系统。
(四)业主责任
各业主对所安装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应自觉杜绝违章搭建行为发生,不影响他人通风采光通行,不能对周边造成安全威胁。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户用屋顶光伏建设遵循户主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引进诚信、有实力的安装服务企业,规范市场建设。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用户按照要求规范屋顶光伏建设。市供电公司要进一步优化并网接入、电费结算等服务流程,有序推进户用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过程监管。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施工过程监管,对项目申报、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确保项目安全规范施工。
(三)严格企业管理。各光伏项目业主和安装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流程建设,确保项目安全,质量达标,长期运维有保障。有关部门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列入限制开发名单。
(四)其他。全市所有学校、医院、政府投资标准厂房、办公楼等国有和集体权属资产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统筹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安装户用光伏为由,违规转让、倒卖因光伏发电产生的绿电指标、碳汇指标,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依法拆除相关设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附件:京山市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申请表(非自然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