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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雁门口镇人民政府关于《京山市沪渝蓉高铁京山南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沪渝蓉高铁京山南站站前区域的综合管理,维护站前区域良好的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提升城市窗口形象,保障旅客安全便捷出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京山实际,我镇起草了《京山市沪渝蓉高铁京山南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京山市雁门口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来信请注明“《京山市沪渝蓉高铁京山南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73765803@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
京山市雁门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京山市沪渝蓉高铁京山南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京山南站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站前区域(以下简称站区)是指:东至雁东路,西至雁西路,南至鸿雁大道,北至高铁站站房(含综合客运枢纽、游客接待中心、匝道、地下通道、出租车停车区、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等,包括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铁路产权交叉区域以产权红线图为准)。铁路产权管辖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站区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市级统筹、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站站区内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站区管理
第四条 交通组织
(一)车辆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规划设置旅游大巴、公共交通车辆定点接待区(容量20辆)、摩托车、自行车等停车区、出租车专用候客区(容量15辆)、网约车临时停靠点1处。
(二)公共交通衔接
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设置专线公交线路和农村客运班线线路,规范运营车辆,满足旅客的出行需求。开通“京山火车站—高铁南站、高铁南站—石龙、高铁南站—永隆、高铁南站—钱场、高铁南站—太子山”等公交专线和农村客运班线,有序开通“高铁南站—绿林、高铁南站—网球特色小镇”等旅游专线。
在节假日以及其他客运高峰期期间,指导公交客运公司延长服务时间、增加运营车辆班次,及时向社会发布调整后的运营时间、车次和运力等信息。并根据站区实际管理需求,协调相关部门设置临时停车场,保障站区停车需要。
2.高铁出口设置步行导向标识,实现 “出站 3 分钟换乘”。
第五条 交通营运秩序管理
(一)出租车、网约车统一进入指定区域排队候客,严禁站外揽客、拒载、议价、拼客。违反者由交通部门依法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二)站前大道禁止重载货车通行,加强对农用机械管理,严禁“黑摩的”、拖拉机、旋耕机等农用机械进入站区,首次查扣车辆、第二次依法顶格处罚。
第六条 商业经营秩序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商铺使用人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摆放、展示商品。确需临时促销活动须向南站中心申请,限时、限区域、限音量。
(二)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实行“一店一招”,须与站区城市风貌协调。
(三)餐饮单位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联网监测;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第七条 公共卫生和城市管理
(一)站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电信、环卫、交通、消防等公共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二)站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方便群众;各种指示标志应当清晰明确,整洁美观;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更换、维修,保障正常使用。
(三)站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站区内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城市容貌或者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五)站区内的建筑景观、园林绿化、夜景照明等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在站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依法批准后设置。公共区域的园林绿化、环境保洁,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聘请的美欣达公司和园林局负责,并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治安防控管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设置技防系统:布设高清监控摄像头,实现重点区域安全覆盖,存储周期≥90天,核心区域设置电子围栏,安装无人机反制设备,未经审批无人机无法起飞。
(二)公安部门负责在重点时段、节假日增派警务人员,设置临时治安岗亭。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
站区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顺畅,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第十条 应急管理
(一)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在站区内规划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指导站区管理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与装备、建立台账及定期维护更新。
(二)发生暴力恐怖、生产安全事故、爆炸物威胁、火灾、传染病疫情和化学、放射性物质污染等突发事件时,高铁中心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全力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章 站区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进入站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实施违反道路交通、道路运输、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场经营秩序、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等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维护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主动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驾驶人、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驾驶车辆时,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佩戴安全头盔;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观看视频节目;不随意变道、穿插和超车;不违法使用灯光、喇叭;不违法载人、载物。
(三)在规定地点和时间停放车辆,不占用或者堵塞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绿道、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消防通道、急救通道。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不滞留、嬉闹;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在机动车道内从事兜售商品、散发广告等非交通活动。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先下后上,使用电子设备不外放声音,不携带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和动物,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六)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不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四)不得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六)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使用礼貌用语,不赤膊,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购买商品、使用电梯、自助取餐等时,依次排队,不插队、不拥挤、不越线。
(三)组织、开展露天演出、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棋牌娱乐等活动或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不侵占、损坏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五)依法表达诉求,不扰乱单位秩序,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六)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维护经营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欺骗、误导或者强制消费者交易,不缺斤少两,不以次充好。
(二)不设计、制作、发布含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
(三)不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不违法散发宣传品。
(五)不在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周边拦路揽客或者拦车拉客。
(六)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着装整洁得体,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使用车载电台和其他电子通讯设备时,保持用语文明;在乘客上下车时,不违法停靠;不无故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七)其他维护经营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南站中心设立24小时投诉举报热线(0724-7X0XXXX)、微信小程序“随手拍”,实行“接诉即办”,简单事项2小时内反馈,复杂事项24小时内反馈。
第十七条 建立考核通报制度。每季度对派驻部门执法效能、服务满意度进行排名,提高管理质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站区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纳入施工合同管理条款,竣工综合验收前须通过南站中心组织的“站区管理符合性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根据上位法调整或站区发展需要,由南站中心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京山市沪渝蓉高铁京山南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为适应沪渝蓉高铁开通后京山南站片区运营管理需要,加强站前区域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旅客出行安全与便利,促进城市窗口形象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京山市沪渝蓉高铁京山南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6.《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市高铁南站管理中心组织工作专班,认真研究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高铁站区管理实践经验,结合京山南站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面向各镇(街道、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办法(草案)》。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
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及站前区域范围界定。
(二)站区管理
1.交通组织:规范各类车辆停放区域、公共交通线路设置及节假日运力调配,推行“出站3分钟换乘”服务。
2.交通营运秩序:对出租车、网约车、货运车辆及农用机械等进行严格管理,明确违规处罚措施。
3.商业经营秩序:规范商铺经营、户外广告、餐饮环保等行为。
4.公共卫生与城市管理:明确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责任制、园林绿化及夜景照明等管理要求。
(三)安全管理
1.治安防控:加强视频监控、电子围栏、无人机管控等技防措施。
2.消防安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3.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建立联动机制,配备应急物资。
(四)站区行为规范
从交通秩序、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经营文明等方面,明确进入站区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五)监督与责任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考核通报制度,明确违规处罚依据及工程管理审查要求。
(六)附则
规定《办法》施行日期、有效期及修订程序。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可根据上位法调整或站区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由南站中心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已履行征求意见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京山市雁门口镇人民政府关于《京山市沪渝蓉高铁京山南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的结果反馈
京山市雁门口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28日至2025年12月8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京山市雁门口镇人民政府关于《京山市沪渝蓉高铁京山南站站前区域综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截至2025年12月8日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京山市雁门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