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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京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工作要求、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我局起草了《京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至:京山市新市街道轻机大道232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服务中心住房保障股),来信请注明“《京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433573703@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
京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以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
保障对象是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工作负主体责任。
市住房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公租房工作,负责拟定本市中心城区公租房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租房房源筹集、分配和日常管理,以及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公租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中心城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及个人公租房申请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住房需求、财力状况、资源环境、人口规模编制公租房规划,并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公租房规划,在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公租房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供应。
第六条 公租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商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二)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回购、租赁的住房;
(三)腾退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和经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所建的公租房;
(六)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政府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的公租房;
(七)其他途径。
第七条 公租房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镇安居工程专项建设、租赁补贴资金;
(二)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力量筹集的公租房建设资金;
(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收益;
(七)保障性住房购房人上市交易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八)公租房建设贷款;
(九)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公租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收(回)购公租房,公租房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公租房建设贷款本息等。
第八条 公租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费用。
第九条 新建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住宅计容建筑面积3%配套建设公租房,不得随意减配和免配,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公租房的配建比例、建设标准和位置,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者协议出让的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
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与建设单位商定公租房配建事宜并签订配建协议。配建协议应当约定建设面积、房型、坐落位置、交付条件、交接时间、违约责任等事宜。
配建协议签订后,市住房保障部门承担建设进度监督、房屋查验及接收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配建的公租房,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一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应在第一期建设,并按整幢、整单元、整楼层的方式由低到高集中安排。
第十三条 因开发项目建设设计条件不宜配建公租房或者公租房配建面积少于90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交纳易地建设资金免予配建。易地建设资金按照申报的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次性交纳。项目竣工后,按照实测面积据实结算。
第十四条 公租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配建协议约定与市住房保障和财政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公租房验收交接单。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公租房验收交接单和公租房配建登记表办理配建公租房产权登记,市住房保障部门受政府委托作为登记权利人。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严禁改变性质,严禁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第十六条 公租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实用原则,实行小户型、简装修,以“二室一厅一厨一卫”套型结构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套型结构设计应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满足采光、隔声、节能、环保、通风的要求。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公租房装修应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公租房室内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七条 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可以通过公租房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等线上平台,或者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窗口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租房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分配、退出、监督管理网上运行。
申请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同一户籍簿上的多个家庭可以分别申请,但家庭成员不得重复申请。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居住、工作、生活达到市政府规定条件;
(二)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荆门市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的收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三)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确定居住(工作、生活)年限、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住房租赁补贴等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时应当如实提供居民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就业、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并声明同意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且不按要求补充的,或经初审不合格的,初审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审。复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心城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租房(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复审。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民政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请调查比对,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比对结果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公租房租赁对象予以登记、轮候,对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依规进行拨付。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乡镇城镇居民中低保、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向当地镇政府提出,按本条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其他收入家庭、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
(二)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为公租房租赁对象予以登记,进入轮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对获得配租资格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按照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先后顺序,实行轮候分配。
公租房轮候分配应当制定实施方案,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公开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轮候信息、分配实施方案应当提前予以公示。配租结果产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保障轮候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分配:
(一)孤寡老人;
(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重大疾病的;
(三)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六)符合有关规定应当优先分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配租的公租房确定后,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住房保障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对配建的公租房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物业服务与管理;未分配的公租房物业服务费用,由公租房产权单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
第二十七条 租赁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回公租房。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租赁对象有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和租赁对象告知的信息作出延续、调整或退回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租赁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且3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四)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公租房的;
(五)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规范》等法规规章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实现运营服务专业化、规范化。
市住房保障部门可委托事业单位、国有投资主体或物业公司开展公租房运营服务,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认实施运营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公租房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及时建立、适时更新住房档案和租赁对象档案,规范和完善公租房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租房租后管理,通过信息核查、入户检查、举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租赁对象遵守公租房管理规定和履行租赁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查阅、记录、复制租赁对象相关信息或者资料。
第三十二条 租赁对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规定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催告腾退公租房。租赁对象拒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腾退的决定。租赁对象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租赁对象在腾退决定期限内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配建公租房的,应当按照配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心城区指本市新市、温泉街道社区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起草说明】关于出台《京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市政府: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京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我市现行的公租房管理政策沿用原京山县住房保障工作局制定的《关于印发〈京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住保字〔2012〕1号)文件,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速、人口结构变化以及保障对象需求的多元化,现行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政策体系需健全完备。国家及省级层面近年来对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强调精准保障、公平善用、动态管理、进退有序。现行政策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住房保障工作要求,需及时调整完善。
2.准入退出机制需优化。申请条件、收入财产标准、审核流程等有待进一步细化和精准,以适应居民收入增长和结构变化;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的执行力度与效率有待加强,需解决“进易退难”、违规占用等问题。
3.运营管理需规范提升。在房源筹集、配租流程、日常使用监管、运营与物业服务,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等方面,需要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以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
4.部门职责需明晰协同。公租房管理涉及住建、发改、财政、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住房公积金、街道(乡镇)等多个部门,现行政策对跨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审核、联合监管等机制的规定有待强化。
二、周边市县相关政策制定情况
周边各级政府先后就公租房管理发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21号)、钟祥市印发《钟祥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钟政发〔2019〕14号)、沙洋县印发《关于印发沙洋县2019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沙政办发〔2019〕6号)。
三、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已履行前期调研、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等程序,并经公平竞争、法律顾问及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办法》主要内容框架包括:
1.总则:明确政策依据、适用范围、部门分工。
2.房源筹集:对公租房发展立足当前,兼顾长远,通过新建、配建、购买等渠道筹集房源作出了规定,并明晰了公租房资金的保障方式。
3.申请与审核:科学界定了保障范围、申办的必要条件。优化了申请审核程序,推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核、信息共享”,明确审核时限、公示要求。规范了轮候、配租(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及特殊群体优先措施。
4.使用与退出:明确租金定价原则、物业服务、腾退管理等细则。
5.管理与监督:明确了运营服务方式及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有关职责、对违规申请(使用)公租房的处理措施及其他违法责任追究。
6.附则:规定解释权归属、施行日期等。
京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3日
《京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10月10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京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至2025年10月10日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京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