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2101142452XW/2025-0262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京山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5-09-15
文 号: 京政办发〔2025〕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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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5〕8号
发布日期:2025-09-15 00:00信息来源:京山市农业农村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山经济开发区,京山温泉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9月15日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鄂农发〔2018〕11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24〕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一)切实强化规划引领。科学编制美丽宜居乡村、村级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做到市有总体规划、镇有布局规划、村有投资规划。镇(街道)布局规划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防止超越承受能力增加村级债务。村级投资规划要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量力而行,严禁举债建设。

(二)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各村要根据“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编制村级预算,报镇(街道)审批,交镇(街道)财政所(分局)备案。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各村应当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村民公开。

(三)建立资金筹措机制。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全市当年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体规划,配套跟进项目资金。围绕产业发展,吸纳社会资本参与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倡导企业家、新乡贤、外出成功人士捐款捐物支持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引导农户通过筹资投劳解决环境保洁、人居环境整治、绿化美化、清障除杂等所需投资。

(四)完善村级保障机制。对村集体经营收入和转移支付资金不够支付村干部报酬的村,由镇(街道)分村计算资金缺口,报市财政局审定,逐年增加村级转移支付。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直各部门不得组织由村集体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考核评比活动。

(五)建立专项审计制度。镇(街道)应定期组织财政(经管)部门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村级“三资”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镇(街道)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向村民公开。任期届满,要开展村“两委”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作为任期工作考评重要指标。

二、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六)强化村级资金管理。村级资金是指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村级收款必须开票,收款票据实行分次限量、以旧换新的购领制度和回收核销到号制度,只能由村会计领取、使用,不准代领、代开和出借票据。村级收款必须使用财政监制的收款票据,购物类开支和工程项目类开支,必须使用税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村级所有收取的资金,必须及时存入资金专户,严禁坐收坐支。村级开支凡可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一律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及时清理拖欠资金,按照“谁出借、谁回收”原则及时催收、应收尽收;原则上一个村级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确需增设银行账户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平调、挪用村级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运行。

三、切实加强资产管理

(七)强化村集体资产管理。每年年底清查村级资产存量、价值使用情况,摸清集体家底,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表、账款五相符。对重复登记的,及时清理;对隐瞒、漏登的,及时补登;对出借的要迅速收回;对投资、参股、合作的,要从严评估投资风险,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报镇(街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确保村级资产安全;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付款方式、联系方式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终止,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置、处置,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报镇(街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四、切实加强资源管理

(八)全面审查原签合同。对2007年以前(以林权改革为时点)签订的林地发包合同、2010年9月(含)以前签订的非林地发包合同持续开展审查,原合同发包程序规范的,应继续履行;对程序不规范但群众认可的合同,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完善;对程序不规范、群众不认可的合同,应采取协商、诉讼等方式修订。对2010年9月以后至本“意见”下发之前签订的合同,按当时相关要求执行。

(九)修订完善瑕疵合同。群众认可的发包合同,若存在合同金额、四至、面积、期限等关键要素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的情形,如承包金明显低于当时发包标准、承包期限过长、承包合同面积与按“四至”测量面积明显不相符的合同,要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群众认可”的原则,对原合同进行协商修订完善。

(十)依法解除违约合同。承包方拒不履行合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要依法解除合同,由村集体收回土地,并依据承包年限和标准收取其拖欠的承包费。

(十一)建立有偿使用制度。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山林、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当有偿使用。使用村集体资源,应当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支付承包费(租金)。

(十二)建立资源管理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源台账,对集体所有的资源进行记录,登记资源的名称、类型、经营方式、坐落、四至、面积、使用人、是否签订合同等。对已发包集体资源,要建立承包合同台账,登记资源承包(租赁)方的名称、面积、四至、用途、承包费(租金)、支付方式、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十三)规范资源发包方式。水田、旱地、精养鱼池30亩以上,林地、“四荒”资源50亩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协商和招标拍卖方式,在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使用省统一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各村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组织发包。

(十四)明确资源发包期限。水田、精养鱼池、旱地发包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林地发包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资源发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五)统一资源发包标准。原则上水田、精养鱼池每亩每年承包费(租金)不低于150元、旱地每亩每年不低于80元、山林每亩每年不低于20元。纳入了政策补贴的发包资源,还需要加上每亩每年的补贴金额作为最低发包标准。承包期限5年以上的要约定承包费(租金)递增比例。确因地类等级差导致发包价格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报镇(街道)批准后执行。

(十六)盘活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以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租赁、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发经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最低出租期限不少于5年,最高出租期限不超过20年,租金收入每亩每年不低于1500元。

(十七)盘活利用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按规定的程序取得。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的出租,最高出租期限不超过20年,租金收入每亩每年不得低于500元。

(十八)签订书面发包合同。村集体资源发包必须与承包(租赁)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发包资源的座落、面积、四至、用途、发包期限及起止日期、承包费(租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发包合同应采用我市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

(十九)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包的集体土地资源被征收、征用、占用的,土地补偿费及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归村集体所有,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承包(租赁)方所有。合同到期前,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及林木(苗木)由承包(租赁)方自行处理;合同到期,发包的集体土地资源由村集体无条件收回。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租赁)方不得再流转所承包(租赁)的集体资源。

(二十)严查违法违纪行为。重点查处基层干部违反规定低价处理集体资产资源、非法侵占村集体资源、在村集体资源发包中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对强占村集体资源的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厉打击。

五、强化工程项目监管

(二十一)严格执行规定程序。村级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要求讨论通过,报镇(街道)批准,并严格按照编制预算、招投标、签订合同、竣工验收、工程决算、支付工程款的程序进行。如在项目建设中确有必须增加的事项,则先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由业主方、监理方、施工方三方进行签字确认,报镇(街道)备案,且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10%。

(二十二)严格村集体项目管理。村级项目建设投资额在20万元(含20万)以下,由村委会(也可以由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者乡村合作公司)编制方案报镇(街道)审核、财政所备案,采取“四议两公开”方式编制预算,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或自行购置材料,确定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项目验收由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报镇(街道)备案后报账。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在各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议程进行。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在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40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项目应在“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登记信息,发布《公告》,可由市、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公开招标,也可委托第三方招标公司公开招标。

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的项目、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能源类、桥隧类、防洪防汛类项目,以及国家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项目等,不属于“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不适用本交易运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严格实行资金直达。支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镇(街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经镇(街道)批准,实行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支付应根据施工合同、验收报告以及项目决算报告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六、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二十四)实行签审制度。村干部的报酬、补贴、办公费、会议费、通讯网络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接待费、报刊订阅费和集体公益福利支出等非生产性支出,需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先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章,再由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经镇(街道)财政所(分局)“双代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单笔10000元以上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镇(街道)分管领导批准。

(二十五)严禁举债列支。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坚持“科学预算、以收定支,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村级非生产性开支。

(二十六)严格预算管理。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并按编制预算、审核审批、组织实施和公开公示的流程管理。

(二十七)合理确定村干部报酬。严格按照规定配备村“两委”干部。村主职干部报酬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主职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村副职干部报酬应根据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村级承受能力逐年提高,具体比例由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决定。村干部报酬发放要与工作绩效挂钩,按绩效考评的结果计算到人。

(二十八)从严控制补贴发放。村“两委”干部因公务产生的移动通讯费和本镇(街道)区域内的交通费,可实行定额补助。村主职干部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100元、副职干部每月不超过70元。根据交通距离远近、工作量大小确定交通费补贴标准,村主职干部交通费补贴每月不超过180元,副职干部每月不超过130元。严格控制租车费用,因突发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需租用车辆的,必须经镇(街道)分管领导批准。严禁使用车辆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

(二十九)严格控制外出学习、培训。村干部不得参加需要缴纳费用的学习培训活动,参加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因公务到镇(街道)外出差,凭通知参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差旅费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为激励村干部干事创业,组织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严格控制报刊征订费用。村级报刊订阅费严格执行人均1元的限额标准。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和单位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党报党刊。

(三十一)规范误工补贴发放。村集体经济组织聘请临时人员从事防洪抢险、森林灭火、农业普查、资源调查等事项的劳务用工要从严控制,用工情况要逐次登记。结算劳务费用,要有劳务人员开具的税票和村委会开具的用工明细作为报销凭证,并实行账户直达。劳务用工的价格标准根据工作难度和强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合理约定。劳务用工开支情况应及时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召开村务监督会需要发放误工补贴的,应从严控制,标准控制在每人每天50元以内。严禁党员大会发放会议误工补贴,严禁村“两委”干部领取误工补贴。

(三十二)从严控制集体公益福利支出。村民去世、参军、考学、特殊困难群体慰问等公益福利支出应按照村规民约执行,并从严控制,每人每次原则上不得超过500元。

(三十三)严禁乱摊派、乱收费。村级组织不得以捐赠、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会展费、培训费和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严禁强迫村级组织接受有偿服务。

(三十四)严禁垫付费用。严禁村集体垫付应由农户负担的抗旱排涝费等生产性开支,严禁村集体垫付各类保险费。为激励村干部干事创业,村干部的奖励报酬、基本养老保险、村“两委”干部一次性学历津贴等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切实加强民主管理

(三十五)实行民主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农村“三资”发包、出租、处置,大中型固定资产变卖和报废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大额资金借贷、资产借用、债权核销及其他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要求实行民主决策。

(三十六)加强民主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及成员要通过民主程序推选产生,严禁任期内随意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定期审查收支及往来类原始凭证。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三十七)加强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和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财务往来较多的村,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财务公开应采取张榜公示和会议公开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每月“党员主题活动日”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公开。

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十八)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要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管理。镇(街道)财政所(分局)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规性、账务处理正确性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十九)严肃追责问责。对盲目决策新增村级债务,不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责任,以及违反招投标制度、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对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村“两委”成员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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