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5〕1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依法审查,市人民政府确认36个行政检查主体,现公布如下:
1.中共京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京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3.京山市教育局
4.京山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5.京山市公安局
6.京山市民政局
7.京山市司法局
8.京山市财政局
9.京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京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京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京山市交通运输局
13.京山市水利和湖泊局
14.京山市农业农村局
15.京山市商务局
16.京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17.京山市卫生健康局
18.京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9.京山市应急管理局
20.京山市审计局
21.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2.京山市统计局
23.京山市医疗保障局
24.京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5.京山市行政审批局
26.京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7.京山市档案局
28.京山市新闻出版局
29.京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0.京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31.京山市烟草专卖局
32.国家税务总局京山市税务局
33.京山市气象局
34.京山市新市街道办事处
35.京山市永兴街道办事处
36.京山市温泉街道办事处
行政检查主体名单同时在京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由各单位及时提请市司法局审查后,在京山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更新。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