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公租房及租赁补贴申办工作通告

发布日期:2026-03-16 16:30信息来源:京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本市住房保障工作,根据《京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京山市有关公租房和住房租赁补贴申办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障范围及基本要求

(一)新市、温泉街道范围的低保(含低保边缘,下同)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为新市、温泉街道社区常住户口;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救助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证明》;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

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①《京山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或《京山市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家庭户口簿、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及婚姻资料(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火化证明);

③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救助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证明》;

④申请人出具的《京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声明)书》。

(二)新市、温泉街道范围的其他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为新市、温泉街道社区常住户口;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京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含)。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京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

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①《京山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家庭户口簿、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及婚姻资料(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火化证明)。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专项证明材料;

③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均收入证明(参照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办法);

④申请人出具的《京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声明)书》。

(三)新市、温泉以外乡镇(街道)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为本市城镇社区常住户口;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救助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证明》。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

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①《京山市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家庭户口簿、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及婚姻资料(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火化证明);

③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救助证》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证明》;

④申请人出具的《京山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声明)书》。

(四)在新市、温泉及经济开发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入住公租房,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入住人的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及经济开发区无住房;

2.已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①《京山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②入住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及婚姻资料(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火化证明);

③提供近一年养老保险或公积金缴纳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④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申请书、《申请公租房保障诚信承诺书》。

二、保障方式及标准

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个人)应保尽保,实施年度审核和资格动态管理。

(一)公租房租金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京价〔2011〕10号文《县物价局关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和京价〔2013〕38号文《县物价局关于新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执行(如有价格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每人5元/㎡/月、低保边缘家庭每人4元/㎡/月,家庭人均保障面积18㎡,每个家庭保障总面积不超过60㎡;有自有住房的,按照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与人均保障面积18㎡差额计算。

三、申办时间

1.公租房实行常态受理、即时审核公示、根据房源筹集情况适时公开配租。

2.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申报、审核、发放,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申报,第三个月15日前完成审核和公示,25日前发放到个人账户。

四、办理程序           

1.申请。①线下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镇(街道)的社区提出申请,领取《京山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或《京山市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也可自行从“湖北政务服务网”网站下载相应表格,如实填写并按照申请类别提交相关资料;②线上申请。申请人下载“公租房”APP,实名注册、认证后,按申请类别提交相关资料影印件(资料影印件要清晰、完整);③在中心城区及经济开发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由所在企业(单位)向市房产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至市房产服务中心。

3.复审。市房产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民政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请调查比对,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比对结果进行反馈。

4.配租或发放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市房产服务中心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公租房租赁对象予以登记、轮候,对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依规进行拨付。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服务中心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五、其他规定

(一)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或住房租赁补贴:

1.低保(含低保边缘)家庭拥有除一辆生活辅助用机动车之外其他车辆(含运营车辆)的,其他家庭拥有车辆总数超过一台的或车辆本身价值超过10.8万元的(车辆价值以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税票或二手车市场评估价为准);

2.拥有商铺、写字楼、仓库的,及一年以内有房屋交易记录的;

3.经办工商企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需实际验资的27种行业类型的;

4.纳入民政部门集中供养对象;

5.因房屋征收已选择安置住房,或已选择领取货币补偿且补偿金额超过40万的(不含40万)。

(二)因申请家庭拒绝接受调查,致使市房产服务中心不能准确掌握申请家庭情况的,不予审核。

(三)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军烈属、伤残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失独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城市更新改造征收对象予以优先配租公租房;对1-4级下肢残疾、1-4级军残、1-2级视力残疾家庭,经公示无异议的,可优先配租低楼层公租房。

(四)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自配租保障性住房之日起,停止享受住房租赁补贴,违规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退回。

(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人办理,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公证委托书;在中心城区及经济开发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由企业(单位)提出申请;公租房自配租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租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放弃配租资格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七十周岁以上老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申请公租房独自居住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的人员或者组织作出保证履行赡(抚)养义务的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六、监督检查

(一)住保部门不断完善动态监管机制。申请人隐瞒、虚报个人信息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骗取住房保障待遇的,由住保部门责令退回,已承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期间租金,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二)住房保障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附则 

本通告自2026年3月12日起至新通告发布之日止。

联系方式:  市房产服务中心  0724-6216517

京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京山市民政局  京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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