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及《湖北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实施细则》,我局对办案中依法扣押、长期存放且无法查明权利人的涉案财物,予以公告处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财物范围
我局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扣押的车辆(具体清单详见附件),因权利人不明、无法联系或逾期未办理认领手续,长期存放于我局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二、认领期限与方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相关财物的合法权利人,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权属证明、购物凭证、案件相关材料、报案记录及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所有权的材料,前往京山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办理认领、核实与退还手续。委托代办的,须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认领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逾期处理规则
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无法核实权属或拒不配合办理手续的,我局将依法按无主财物处理,对适宜拍卖、变卖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处理结果不再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京山市公安局法制大队
联系地址:湖北省京山市新市街道园艺路
联系人:王警官,13971852658
特此公告。
附件:
京山市公安局涉案资产委托评估清单(车辆) - 副本.xlsx
京山市公安局
2026年3月2日